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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機關限期服務警(隊)員招考及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限期服務警 (隊) 員之訓練,除憲兵預備士官教育依兵役法令規定辦理外
,警察專長訓練依本辦法之規定設班辦理之。
前項訓練班應以番號標明其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