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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二、擔任公差勤務或團體代表熱心負責。
三、內務檢查統計連續二次列最優等。
四、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五、同一學期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或劣蹟註記。
六、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良。
七、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八名。
八、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七名或第八名。
九、代表本大學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三名或第四名。
十、代表本大學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二名或第三名。
十一、代表本大學參加縣(市)級比賽成績獲前二名。
十二、代表本大學參加大專校際聯賽成績獲第一名。
十三、入校後通過本大學所定英語檢定畢業門檻標準逾一級。
十四、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學期受註記優蹟每達六點。
十五、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