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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
一、惡意毀謗國家元首。
二、聚眾滋事,致破壞校園安寧。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
四、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重大。
五、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六、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七、竊取他人財物。
八、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五日以上。
九、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
十、入學考試舞弊,於入學後經查明屬實。
十一、校內考試舞弊。
十二、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十三、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重大。
十四、經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五條所定行為之一屬實。
十五、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十六、累積達記大過三次以上。
十七、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無獎勵可互相抵銷。
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有獎勵可互相抵銷者,以其獎懲事實於留校察看懲處後發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