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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較重。
四、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五、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滿五日。
六、酒後駕車肇事。
七、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八、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較重。
九、違反校訓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