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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
三、破壞團體榮譽。
四、飲酒滋事。
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
六、有賭博行為。
七、互毆或毆打他人。
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破壞善良風俗。
九、謾罵或欺凌他人,不聽制止。
十、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一、不聽指揮,致槍枝走火,尚未傷人。
十二、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輕微。
十三、藉端要挾,不守法紀。
十四、違反校訓情節較重。
十五、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十七、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病毒危及電腦主機安全干擾他人電腦紀錄或管理。
十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法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者。
二十、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二十一、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較重,或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較重。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