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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給予三至七日之特別休假:
一、主動破獲叛亂組織,人證俱獲者。
二、因特別貢獻或特殊功績受頒勳章者。
三、因特殊功績榮獲晉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