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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特別休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予一至三日之特別休假:
一、處理重大突發治安事件,消弭禍患,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二、奮勇緝兇,負傷不退,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搶救重大災害,冒險犯難,達三日以上,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搜救空難、山難、海難達三日以上,並達成任務,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五、當選直轄市、縣(市)級模範警察或好人好事代表者。
六、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獲記大功以上之獎勵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