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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正式生及特別生,在入學前或修業期滿後,如需赴各警察機關考察或實習
,所需費用以自備為原則,必要時得酌予補助。
前項考察或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由內政部派員加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