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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正式生須經分發就讀之學校甄試及格後始得入學,修業期滿後經參加畢業
考試及格者,發給畢業證書,其合於授與學位之規定者,並授予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