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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警察人員來華研習警政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來華研習警政人員,須經其本國政府保送,並通曉中國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