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各校畢業學生在規定服務期間內,合於在列情形之一,經內政部核准者,
得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者。
二、中央警官學校本科畢業學生服務滿四年以上,研究所畢業學生、本科
轉學生及專修科畢業學生服務滿二年以上,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
專科警員班、警員班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至國內外學術研究機
構自費進修與警政或其本職具有密切關係之科目,並持有入學許可證
等必要文件。
三、因病或痼疾,不能執行公務,經公立醫院證明並經核實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經報由原服務機關層奉核准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進修人員服務年限未滿者,進修前應覓具保證人,保
證進修二年以內 (申請進修碩士學位) 或三年以內 (申請進修博士學位)
,期滿應立即補足其服務年限,其延不補足或規避者,應由保證人負責賠
其所受養成教育期間之全部費用 (進修保證書格式如附件一) 。第一款人
員,選送機關另有增加服務年限規定者,從其規定,惟其規定之服務年限
,應自本辦法規定之服務年限期滿之日起算。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52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