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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警官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研究生為三年,本科為六年,本科轉學
生為三年、專修科為三年,警察專科學校、警察學校專科警員班、警員班
畢業學生服務年限為六年。
前項畢業學生於入學前為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服務年
限未滿之各科、班畢業學生者,前應另補足其服務年限。
前二項服務年限之計算,畢業後有實習規定者,自實習期滿之日起算,畢
業後即派用者,自到職之日起算,但不包括服兵役期間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