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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署設行政組、保安組、教育組、戶口組、安檢組、外事組、民防組、交
通組、經濟組、後勤組、秘書室、督察室、保防室、法制室、公共關係室
、資訊室、勤務指揮中心、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分別掌理本
署組織條例及本細則第二章規定之有關業務。
本署設外事警官隊,以肆應外事工作需要。
本署設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港務警察局、鐵路警
察局、保安警察總隊、臺灣保安警察總隊、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警察電訊
所、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警察廣播電臺、警察機械修理廠及臺灣警察專
科學校,分別掌理其組織法規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