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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國土功能分區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收到核定函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使用地土地清冊(圖)一併公告,且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其公告時間及重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公開展覽時,應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繪製說明書以紙本或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