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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書件及電子檔後,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並提請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於審議通過後,就國土功能分區圖予以核定。
前項審議之進度、結果、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及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平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