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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期滿後,應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提請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且應一併檢具繪製說明書及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審議通過後,應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時,應檢具下列書件一式三份:
一、國土功能分區圖。
二、繪製說明書。
三、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及參採情形表(格式如附件四)。
四、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紀錄及意見處理情形。
五、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查核表(格式如附件五)。
前項所列書件電子檔應併同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國土功能分區界線之電子檔上傳至國土功能分區及使用地資訊系統。
第一項審議之進度、結果、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及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平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