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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繪製國土功能分區圖、製作使用地土地清冊(圖)及研擬繪製說明書後,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三十日,並於直轄市、縣(市)適當地點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與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前項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一併通知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及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公開展覽時,得以紙本或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