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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八項所定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基準,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ID1 小於 0.35 。
二、ID2 小於 0.35 。
Ac2
ID1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之定量評估值指標。
I×A2500
Ac2
ID2 =-----,為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容量需求比指標。
I×A2500
Ac2 :為建築物結構變位達到韌性容量時所對應之有效地表加速度值。
I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用途係數。
A2500=0.4SMS ,SMS 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規定之工址短週期最
大水平譜加速度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