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申請人應依造地施工計畫施工,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期間,依造地施工計畫監造及查驗施工品質,並依工程進度,製作監造週報表及監造月報表(如附件四及附件五)。
主管機關於施工期間,得實施檢查。實施檢查時,申請人及監造單位應備妥前項監造週報表、監造月報表與下列項目施工前、施工中及完工後之航拍影像或照片等資料到場說明:
一、海堤定線。
二、海堤斷面變化處。
三、過堤排水箱涵埋設。
四、分期分區之分隔堤。
五、潮口封堵。
六、堤防胸牆配筋完畢澆置混凝土作業。
七、抽沙作業。
八、填埋作業。
九、回填區排水設施。
十、海岸防護設施。
十一、其他重要工程重點項目。
主管機關發現有不符合造地施工計畫或有引起公害之虞者,應令申請人限期改善、停工或拆除;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