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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國土計畫管制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遷移義務人,規定如下:
一、土地改良物:
(一)建築改良物:為建物登記簿謄本記載之所有權人;未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者,得參採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佐證文件認定之;工事者,依實際使用情形認定之。
(二)農作改良物:為耕作人或實際使用人。
二、動力機具、生產原料或經營設備:為實際使用人。
三、水產養殖物或畜產:為實際使用人。
四、人口:為遷移人口之戶長。
五、停止營業:為營業事業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