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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公開展覽與公聽會及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主管機關舉行之公聽會,應邀請申請人及下列機關出席,任何人民或團體亦得出席表示意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申請使用案件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其他相關機關。
申請人應出席公聽會說明使用許可計畫範圍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