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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礦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礦業權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委託事項、日期。
三、現場測量或查核日期與照片。
四、簽證內容摘要。
五、簽證日期。
前項簽證紀錄之報請備查,礦業主管機關應指定電腦資料庫,由專業技師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專業技師應負責改正。
專業技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