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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訴審議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前項委員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扣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迴避之委員人數,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委員對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提意見書附於都更評選申訴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