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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評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評選會組織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選會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會議。
評選會會議應有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至少五人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會議之出席委員,其中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評選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評選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