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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復育計畫公告實施後,劃定機關每五年應通盤檢討一次。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劃定機關得隨時報請行政院核准變更:
一、因應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符合復育計畫變更條件。
前項復育計畫之通盤檢討及隨時變更,應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