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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以下簡稱調查計畫),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工作項目及範圍。
(二)執行步驟及方法。
(三)執行機關及協辦機關。
(四)成果規格。
(五)辦理時程。
(六)需求經費。
(七)其他相關事項。
二、蒐集航空測量攝影影像、遙感探測影像、地籍圖、地形圖及電子地圖等圖資,並進行影像判釋。相關圖資,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
三、現地勘查及記錄。
四、依前二款資料作成調查成果,並依土地利用分級分類系統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分級分類及統計分析。
都市計畫擬定機關、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或其他機關得檢附前項第一款土地利用現況調查計畫,載明工作範圍、辦理時程及需求經費等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擔任協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