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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公有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公有不動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本中心訂定規章,提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契約應予公證。但政府機關(構)承租者,得免予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