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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於會計年度終了經決算報告後,現金盈餘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億元時,應適度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