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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接管營運期間,因執行接管營運所生之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擔。
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由接管人管理,並支應下列費用:
一、接管人因執行接管營運任務所生費用,包含:
(一)履行投資契約、經常性費用及員工薪資等維持營運必要之費用。
(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等之支出。
(三)接管人維持營運不中斷所為必要處置之支出。
(四)其他因營運所生之費用、稅捐等。
二、接管人及第六條人員之報酬、薪資或相關費用。
接管營運期間營運收入不足支付前項費用,得先由接管人代墊,再由民間機構償還。
接管人得於金融機構以接管人名義開立專戶,並將接管營運期間之營運收入存入該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