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除應定期向主辦機關陳報接管業務狀況外,為下列處置時,應報經主辦機關核准:
一、重要人事之任免。
二、增設、改良、購置、修繕或汰換資產設備。
三、其他主辦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發現民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應即報請主辦機關採取適當措施:
一、違反法令或章程情事。
二、違反投資契約或其他相關契約。
三、對接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處置未配合辦理。
四、其他有損民間機構本身權益或公共利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