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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完成審查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核定補助額度後,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申請撥付款項:
一、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
(一)第一期: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項目核定額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累計執行達總核定額度之百分之四十者,檢附請款明細表、補助清冊、執行進度考核管制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項目核定額度之百分之五十。
二、行政作業費:檢附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函、請款明細表、納入預算證明及歲出計畫說明提要或未及納入預算之議會同意墊付函等其他相關文件,申請撥付補助核定額度。
前項補助費用應專款專用,並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年度終了仍有賸餘時,應予繳回。
第一項核定之補助費用額度,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營建建設基金或政府預算等編列情形,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