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主辦機關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其預評估、可行性評估、先期規劃、招商、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爭議處理、移轉及歸還等,宜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以下簡稱促參專業人員)承辦或經促參專業人員審核或協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