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再利用許可文件之許可期限以三年為限;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日前之四個月至六個月間,得向本部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逾期未申請展延者,其許可屆期即失效力,不得從事該許可之再利用業務。
展延之申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者,本部得逕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