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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二條及第九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屆期未修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之日數,合計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