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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應經本部許可。
事業廢棄物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者,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不受前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