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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本部核准:
一、再利用機構所收受之許可再利用數量。
二、事業廢棄物進廠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
三、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容量。
四、試驗計畫之試驗期間。
五、再利用流程或設施。
六、再利用作業期程。
七、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八、產品名稱、用途或品質標準。
九、產品檢驗項目、方法或頻率。
十、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
十一、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十二、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前項第四款試驗期間之變更,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