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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重新申請再利用許可或核准試驗計畫:
一、事業廢棄物種類變更。
二、事業廢棄物實際再利用總數量逾許可再利用總數量百分之十。
三、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理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