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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副知有關機關:
一、危害重要植物或動物生態棲地或生態系統之正常機能、破壞水產資源,經查屬實。
二、取得許可逾三年未為使用。
三、未依許可內容使用且情節重大。
四、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策略。
五、未依許可內容執行保障公共水域使用之具體策略。
六、未遵從前條限期改善或停止使用之命令。
七、使用行為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同意。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得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