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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依個案情形許可使用期間,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期間最長為三年:
一、申請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得依實際需要許可使用期間。政府機關依法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者,亦同。
二、其他法律定有使用期間者,從其規定。
使用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並不得超過原許可使用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