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申請許可案件審查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保障公共通行或具替代措施,其許可條件如下。但屬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申請許可案件性質特殊,且現地環境無法規劃或規劃結果低於原公共通行功能,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維持且不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
二、妨礙或改變海陸交界及海域既有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者,應設置提供適當公眾自由安全穿越或跨越使用之入口及通道,並標示明確指引。
三、海陸交界及海域原無公共通行空間或設施,已於使用範圍內妥予規劃保障公共通行之具體措施,並設置入口與通道,及標示明確指引。
四、有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者,應取得航政及漁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或書面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