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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六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