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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定得為原來之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得變更為不合其他法令規定之使用。
二、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不得增建、改建或增加設備。
三、原合法建築物或設施有修建必要者,得在維持原有使用範圍內核准修建。但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尚未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遷移為限。
四、已毀損之建築物或設施,不得以原用途申請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