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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及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影響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檢查申請人發現其使用行為有破壞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虞者,應採取適當措施,並通報一級海岸保護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