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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一級海岸保護區原合法使用不合海岸保護計畫認定補償許可及廢止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有變更必要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僅變更申請主體者,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降低使用強度。
(二)減少使用面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差異分析報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變更使用類型。
(二)增加使用面積或使用強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就申請變更部分,依第六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重新申請許可:
(一)加重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之影響。
(二)變更對一級海岸保護區內保護標的減輕影響之對策或管理維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