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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土計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行政院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二、部門計畫與國土計畫競合之協調、決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核定之審議。
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復議。
四、國土保育地區及海洋資源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下列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擬訂或變更之審議。
二、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及廢止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