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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濕地影響說明書認定基準及民眾參與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開發或利用之行為應依第四條規定擬具濕地影響說明書時,應函復各級政府函轉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者,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該申請開發或利用行為非屬第四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逕予函復各級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