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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要濕地評定變更廢止及民眾參與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重要濕地評定、變更或廢止之審議,應將第五條第二項現場勘查紀錄、前條說明會紀錄,併同本法第十條第一項人民或團體之書面具體意見送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