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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濕地保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收受申請重要濕地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許可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須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
申請人得於前項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申請展延一個月;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顯不合理或無經營管理之必要。
二、增設簡易設施或變更使用面積有破壞重要濕地環境之虞。
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