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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以下簡稱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得委託經營管理之項目或內容如下:
一、濕地事業:依濕地經營管理計畫所定,以促進濕地生態環境資源保育、永續發展為任務,遵守生態平衡及明智利用原則、不使用合成化學物質之生產、經營或生態旅遊等事業。
二、人工濕地之自然植被池沼進行污水處理。
三、自然步道或濕地經營必要之交通設施及活動。
四、濕地教育中心與濕地教育之體驗設施及活動。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從來之使用或許可之特定目的使用項目。
前項委託經營管理項目或內容不得包括下列設施或行為:
一、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清除、處理及掩埋等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
二、殯葬相關設施、爆竹、瓦斯等危險物品之生產、分裝及堆置相關設施。
三、土石採取、土石方堆置、儲運、土石碎解洗選場及相關設施。
四、其他有害於濕地功能之設施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