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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家公園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託人於受託期間,如有經營不善致濕地生態面積或功能之減損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委託機關應立即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得於一定期間內停止全部或部分之委託項目;必要時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經依前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三年內不得擔任濕地相關經營管理受託人中央主管機關知悉前項應改善情事時,應即通知委託機關及受託人改善,並得應委託機關請求輔導改善。
第一項受託人停止全部或部分之委託項目、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委託機關應採適當措施,繼續維持濕地有關項目之經營管理。